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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仲裁与诉讼该如何选择从而更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近期,我所主任赵健律师、首席合伙人吴雪迎律师前去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开庭。接下来就和大家讲讲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以及仲裁所具有的优势,从而帮助大家更好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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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分别通过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来实施职能,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商事领域中最常用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二者彼此借鉴、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关于仲裁的优势:1.国际性。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相容性相对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目前,我国的仲裁裁决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2.效率性。仲裁相对来说占有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上诉,这必然会花费一些时间,再次,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从而导致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发生案件纠纷时,当事人在能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还是希望减少一些时间和成本以及自身的精力来达到同样的结果。

    3、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从仲裁员的经验、职称、学历、人为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进行对比来选择自己信任的。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

    4、专业性。仲裁员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而且成为仲裁员的条件相对较高,有些案件纠纷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在熟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对专业知识认识的比较透彻,在这一方面,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相对来说更具有优势,更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5、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否要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程序和仲裁语言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争议的解决也可以发挥最大的影响。

    6、仲裁费用相对较小,解决成本相对较低。

    7、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快捷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就是二审终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提示: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分别有各自的优势,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篇文章只就仲裁优势进行展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希望以上知识可以帮到大家,更多详情请关注河北翔凯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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