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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今年五月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河北省总工会共同发布了“冀人社发[2017]20号文件”,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从每小时1.5元提高至2元,将未达到降温效果的室内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从每小时1元调整至1.5元。

        发放高温津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2年发布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根据该办法,劳动者在35度以上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未能将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室内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其发放高温津贴。

        上述办法发布后,河北省于2015年发布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规定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高温今天标准为每小时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为达到降温效果的室内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为每小时1元(含加班加点)。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注意,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相应地调整从事室外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且不能据此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与高温津贴不得进行冲抵、取代。根据河北省《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翔凯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注意依照相关规定调整工作时间、及时发放高温津贴,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

    来源:河北人社网

    冀人社发【2017】20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我省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试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如下调整: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通告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