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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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与核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一、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二、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境内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查工作,促进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二)上述材料应以纸质版的方式提供。

    (三)境内投资主体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保证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四)经审查确认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后,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申请,对该申请进行备案或核准。



          附:商务部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http://iffe.ec.com.cn/huodai/index1.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