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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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附:商务部相关业务在线办理网址

        http://iecm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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